广西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2018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的正常使用,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更好服务于科研人员的实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重点实验室由分子心脏病学实验室、微循环重建实验室、心脏发育与重构实验室、神经生物学实验室、PCR室、细胞培养室、显微镜室、暗房、免疫组化室、产物分析室、样本提取室、基因扩增室、储存室等实验室构成。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论证实验室的工作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和培训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四条 实验室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广西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16号)等文件的精神,在准入制度基础上面向院内外科研人员开放,接收院内外科研人员开展实验研究。

第五条 进入本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研究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六条 因实验室场地载荷有限,实行准入制度以规范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对象为院内外科研人员。

第八条 实验室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实行准入,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个科研人员提出申请,实验室将按申请人的科研项目来源实行准入,高层次科研项目优先于一般项目。

第三章 管理人员职责

第九条 负责办理使用实验室的相关手续,做好实验室使用的相关记录。

第十条 本重点实验室内同一个实验室或仪器同时有多个使用申请时,负责协调安排实验室或仪器的使用时间。

第十一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分类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实验室例会,对近期的工作进行总结,对接下来的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第十三条 按照仪器的标准操作规程,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前培训。

第十四条 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能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仪器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做好记录,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 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对于超期或不合格的仪器设备有权做出停用的决定,并对确实已损坏且无法再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发现仪器设备故障应及时安排维修,并做好相应记录,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十八条 维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认真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防爆、防水、防事故等五防工作。

第十九条 不定期组织申请使用本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进行相关制度培训、仪器操作培训,并安排考核。

第四章 实验室科研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所有申请进入本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必须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被授权上岗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二十一条 进入本实验室的所有科研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违规使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实验完毕后清洁实验台面,废弃物放入指定位置。

第五章 实验室使用申请办法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及其所有的仪器、设备只对科研人员开放,但实验室内仪器、设备以及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能外借。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填写实验室使用申请、门禁卡办理申请,经导师或单位/科室负责人(导师或单位/科室负责人与申请人具有相同的责任)批准后,到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流程详见十五章)。

第二十六条 进入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必须经过本实验室组织的培训考核后才能使用实验室的相关设备,不能将未经授权的其他人员带入实验室;凡私自带领未获得授权人员进入实验室者,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处罚条例详见十四章)。

第二十七条 科研人员使用免疫学实验室、PCR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细胞培养室、显微镜室、暗房、免疫组化室、产物分析室等实验室前,需提前24小时进行预约(预约管理详见第六章),方可领取该实验室的钥匙,钥匙使用后应立即归还。任何人不能将实验室的钥匙带出实验室,领用人如将钥匙外带,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实验室有多个使用申请时,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协调安排。

第六章 实验室预约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原则上按正常的作息时间开放,正常开放时间内需使用实验室及设备者,应提前24小时在预约本或实验室管理系统进行登记;非正常开放时间需使用公共实验室及设备者,应于上班时间提前24小时向本实验室办公室提交安全责任书并登记预约。

第三十条 预约人员须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或预约登记本上进行预约登记,预约本上的字迹应工整、清晰。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实验,失约达3次者,停止其在本实验室使用权限一个月;同一导师指导的学生失约总数达5次者,停止该导师所有学生在本实验室使用权限一个月。

第三十二条 预约人员对同一实验室内其他未被预约使用的仪器设备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预约人员的使用期间,该实验室内其他未预约仪器设备由其负责管理; 二、预约使用者有制止未预约人员使用同一实验室内其他仪器设备的权利和义务; 三、若未预约人不服从预约使用者的管理而强行使用仪器,取消未预约人员在本实验室使用权限; 四、若发现预约使用者不制止未预约人员使用同一实验室内其他设备,停止该预约使用者在本实验室使用权限一个月。

第三十三条 进入实验室的研究人员需按照使用情况进行仪器使用登记。若发现未按照预约时间登记达3次者,停止该人员在本实验室的使用权限一个月;同一导师指导的学生未登记达5次者,停止该导师所有学生在本实验室的使用权限一个月。

第七章 门禁卡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本实验室门禁卡的使用,适用范围为涉及本实验室门禁卡的管理行为,解释、执行权归本实验室。

第三十五条 科研人员办理门禁卡时,需先填写门禁卡办理申请书,经导师或单位/科室负责人(导师或单位/科室负责人与申请人具有相同的责任)批准后,到临床医学实验中心办公室办理门禁卡(办理流程详见十五章)。

第三十六条 办理门禁卡需缴纳押金300元。实验结束后,没有违规操作记录及损坏实验室公共物品,并于完成实验后3个工作日内将门禁卡完好归还者,则可全额退还押金。逾期不归还门禁卡者,暂停其导师的所有学生在本实验室的实验工作,直至归还门禁卡为止。

第三十七条 门禁卡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严禁私自将门禁卡借予他人使用,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在本实验室的使用权限(详见第十四章)。

第三十八条 持卡者进出本实验室务必随手关门,一旦发现有未关门现象,将以门禁卡刷卡记录为依据,视情节轻重停止责任人门禁卡使用权限,直至责任人提交经导师或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后方能重新开通其门禁卡使用权限(详见第十四章)。

第三十九条 持卡者应妥善保管门禁卡,若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或遗失,实验室原则上不予补办;遗失门禁卡的持卡者应及时到临床医学实验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如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者,因卡遗失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者负责。

第四十条 禁止带领未获得授权人员进入实验室。凡私自带领未获得授权人员进入实验室者,一经发现,按带领他人进入实验室行窃处理,上报医院相关部门。

第八章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涉及本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和设备的管理行为,解释、执行权归本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定期检定。

第四十三条 本重点实验室内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为仪器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第四十四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应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备昂贵,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能擅自开、关或使用任何设备,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也不能随意进行搬移。

第四十六条 使用仪器设备前应检查仪器设备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报告,若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则追究最后使用者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仪器设备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联系工程师进行维修,各仪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应与实验室协商解决。

第四十八条 各种仪器设备应按耐用年限,逐年折旧,核减固定资产总值。对使用本实验室的部分仪器设备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四十九条 仪器设备由于长期使用,已达到耐用年限,技术性能已达不到技术指标,没有继续使用和修复价值,可提出报废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高压气体钢瓶等特殊仪器设备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

第九章 实验室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要将废弃物放入指定容器内,并整理工作台面,保持工作台、仪器和实验室的整洁。

第五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传染性、有放射性的工作废液,不能倒入实验室水池,应按要求妥善处理。

第五十三条 电泳使用的琼脂糖凝胶不能倒入实验室水池,细胞培养用的培养液需按要求放入指定容器。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内不准吸烟,进食食物应在规定的场所内。

第十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设立安全检查登记本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是否有损坏、安全通道有无杂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六条 进入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在使用相应仪器设备前,须进行操作培训及通过考核,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使用的仪器性能;初次使用者,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

第五十七条 实验操作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安全措施和防护工作。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能离开现场。

第五十八条 科研人员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检查其所在实验室的门、窗、仪器设备以及水、电、气路,确保已经关好。若由于科研人员疏忽造成事故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详见第十四章)。

第十一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制定完善的生物安全检查制度,成立安全督检委员会,定期对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实验室设施、设备和人员的状态;应急装备、报警体系和撤离程序的功能及状态;可燃易燃性、传染性、放射性以及有毒物质的防护、控制情况;废弃物处置情况等。

第六十条 进入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措施。

第六十一条 科研人员上岗操作时,要注意自身防护。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等相应的防护设备。

第六十二条 任何有可能产生细颗粒气溶胶或有毒气体的操作,必须在指定的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第六十三条 传染性标本集中在专用区域内由专人进行检测,以便于标本、仪器、废物和环境集中消毒和处理。尽量避免标本分散到多个实验室,防止扩散污染。

第六十四条 细菌、真菌、病毒培养及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均不能在实验室的实验室内开展,可申请至检验科或核医学中心开展。实验室内禁止储存细菌、真菌、病毒标本。

第六十五条 严禁在本内饲养实验动物,并且不能将狗、猪、牛、羊、猴等大动物及尸体带入实验室。

第六十六条 若需将危险化学品带入本实验室者,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并统一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十七条 剧毒品的领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具有两把钥匙的专柜中,两人分别保管钥匙,两人同时开柜方能取出使用。使用后必须做好登记,写明用途及用量,使用者签字确认。

第六十八条 剧毒或强致癌物质使用后的废物必须与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并统一处理,其他废液(如:强酸或强碱废液)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进入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各种突发事故的处置原则和措施。

第七十条 用电及明火安全原则: 一、电烘箱设置在安全位置并严格掌握烘烤温度。 二、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能随意装接新的电源。 三、使用酒精灯要远离易然、易爆物品。

第七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十二条 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能随意带入实验室,带入实验室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到办公室登记后存放在安全处。充装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分开存放,远离明火10米以外。

第七十三条 高压容器搬运时禁止碰撞。

第七十四条 实验室通道、门口不能堆放任何杂物,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七十五条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七十六条 做好五防(防火、防盗、防爆、防水、防事故)工作,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报告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不能隐瞒。

第七十七条 下班或节假日各实验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并关好门窗。

第十三章 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正确的 处理措施,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汇报,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 事态的严重程度,确定下一步的处理方案。

第七十九条 实验室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现场触电应急处理预案
(一)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
(二)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
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方法:
1.切断电源开关;
2.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也可用多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三)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根据其神志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神志清醒者,应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若神志不清,应让其就地仰面躺平,确保气道通畅,并以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四)抢救的伤员应就地用正确的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并设法联系医疗部门接替救治。
二、现场火灾应急处理预案
(一)发现火灾事故时,发现的人员应立即报警,报警时,应讲明发生火灾的地点、燃烧物质的种类和数量、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等详细情况,同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
(二)实验室管理人员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医疗、安全保卫及安全消防员等一起赶赴火场开展工作。
(三)火灾救护原则是 “先人员,后物资;先重点,后一般”。
(四)抢救被困人员及贵重物资,要有计划、有组织地疏散人员,停止电梯运行,并且要戴齐防护用具,注意自身安全。
(五)救护过程中要提醒受困人员不必惊慌,应用膝、肘着地,匍匐前进,并要用湿毛巾掩住口鼻,也可用水打湿衣服、布类等遮掩口鼻。
(六)火灾大体分为四种类型,按照不同物质发生的火灾,应采用不同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A类火灾为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包括木材、布料、纸张以及塑料等。扑救此类火灾:一般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
2.B类火灾为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
火灾。扑救此类火灾:首先应切断可燃液体的来源,同时将燃烧区容器内可燃液体排至安全地区,并用水冷却燃烧区可燃液体的容器壁,减慢蒸发速度;及时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对于可燃气体应关闭可燃气阀门,防止可燃气发生爆炸,然后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3.C类火灾为带电电气设备火灾。扑救此类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4.D类火灾为部分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扑救此类火灾:钠和钾的火灾切忌用水扑救,水与钠、钾起反应放出大量热和氢,会促进火灾猛烈发展。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
(七)火灾后周围环境的处理措施
1.对于非油类的火灾:消除火灾后应立即打扫现场,将残留物及碳灰清理,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处。
2.对于油类的火灾:消除火灾后应立即打扫现场,用黄沙对地面进行收油处理后再用水冲洗。对附着物的表层用棉纱或抹布抹除,再用清洁剂擦除。
三、烧伤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烧伤事故应急处理基本原则是:消除热源、灭火、自救互救。
(二)身上起火时不可惊慌奔跑,也不要站立呼叫,以免呼吸道灼伤。应立即脱去着火衣物用水浇灭,或就地躺下滚压灭火。
(三)烧伤发生时,最好的救治方法是用冷水冲洗,或伤员自己浸入附近水池浸泡,防止烧伤面积进一步扩大。
(四)烧伤经过初步处理后,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
四、化学品烧伤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实验过程中若不慎将酸、碱或其它腐蚀性药品溅在身体上,立即用大量的水进行冲洗,冲洗后应用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并及时向导师或单位/科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经过初步处理后,病情严重者应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
五、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刺伤、切割伤或擦伤。受伤人员应当脱下防护服,清洗双手和受伤部位,使用适当的皮肤消毒剂,必要时进行医学处理。要记录受伤原因和相关的微生物,并保留完整的医疗记录。
(二)潜在危害性气溶胶的释放(在生物安全柜以外)。
1.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离相关区域,任何暴露人员都应接受医学咨询。
2.应当立即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和生物安全委员会。
3.为了使气溶胶排出和使较大的粒子沉降,在一定时间内严禁人员入内。相关区域应张贴“禁止进入”的标志。
4.过了相应时间后,在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下,穿戴适当的防护服和呼吸保护装备对相关区域进行清理。
(三)容器破碎及感染性物质的溢出。
1.应当立即用布或纸巾覆盖受感染性物质污染或溢洒的破碎物品,然后喷洒消毒剂,并使其作用适当时间。
2.将布、纸巾以及破碎物品清理掉,玻璃碎片应用镊子清理,然后再用消毒剂擦拭污染区域。如果用簸箕清理破碎物时,则应当对其进行高压灭菌或放在有效的消毒液内浸泡。用于清理的布、纸巾和抹布等应当放在盛放污染性废弃物的容器内,执行这些操作都应配戴手套。
3.如果实验表格或其他打印、手写材料被污染,应将这些信息复制,并将原件放入盛放污染性废弃物的容器内。
(四)未装可封闭离心桶的离心机内盛有潜在感染性物质的
离心管发生破裂。
1.如果机器正在运行时发生破裂或怀疑发生破裂,应关闭机器电源,让机器密闭(例如30分钟)使气溶胶沉积。如果机器停止后发现破裂,应立即将盖子盖上,并密闭(例如30分钟)。发生以上两种情况时,都应通知生物安全管理人员。
2.随后的所有操作都应戴结实的手套(如厚橡胶手套),必要时可在外面戴适当的一次性手套。当清理玻璃碎片时应当使用镊子,或用镊子夹着的棉花来进行。
3.破碎的离心管、玻璃碎片、离心桶、十字轴或转子都应放置在无腐蚀性的、已知对相关微生物具有杀灭活性的消毒剂内。未破损的带盖离心管应放在另一个有消毒剂的容器中,然后回收。
4.离心机内腔应用适当浓度的同种消毒剂重复擦拭,然后用水冲洗并干燥。清理时所使用的全部材料都应按感染性废弃物处理。
(五)在可封闭的离心桶(安全杯)内离心管发生破裂。
所有密封离心桶都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装卸。如果怀疑在安全杯内发生破损,应该松开安全杯盖子并将离心桶高压灭菌。

第十四章 处罚条例

第八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如下情况者,应对仪器设备做出相应赔偿。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处罚意见,并送医院科研部审批。 一、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除本人写书面检讨、导师签字外,并酌情赔偿仪器设备原价值的3%~8%。 二、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擅自离开现场而导致的事故,除本人做检讨外,并酌情进行赔偿。 三、不服从安排、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造成损坏者,根据本人错误情节和检查态度,酌情赔偿损坏仪器设备原值的10%~40%,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四、损坏仪器设备后不主动报告,经查明仍不承认或强调其他原因者,赔偿仪器设备原值的40%~90%,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五、私自借用仪器设备并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或买物归还。 六、有意损坏仪器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若无实验室管理人员特殊交代,必须确保实验室的门、窗、仪器设备以及水、电、气路已经关好,方可离开。若发现有违反者,停止其在本实验室的使用权限一个月;同一导师指导的学生违规达3次者,停止该导师的所有学生在本实验室的使用权限一个月;由于实验人员疏忽而导致事故者,视情节给予批评、处分或赔偿处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本实验室禁止饲养实验动物,不能将狗、猪、牛、羊、猴等大动物及尸体带入实验室,违反者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处分或停止其在本实验室的使用权限。

第八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不能在本重点实验室内开展,可申请至核医学中心开展。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传染性、有放射性的工作废液,不能倒入实验室水池,应妥善处理。若未妥善处理者,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处分或停止其在本实验室使用权限。

第八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要将废物放入指定容器内,并整理工作台面,保持工作台、仪器和实验室的整洁。凡发现实验后台面不整洁者,或未按要求处理实验废物者,要求其提交书面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或导师签字。

第八十五条 实验室内不准吸烟,若发现吸烟者,立即停止其在本实验室使用权限。

第八十六条 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能随意带入本实验室。带入实验室的易燃、易爆物品则必须按照实验室要求存放在安全处。凡发现未经同意而随意携带、摆放易燃易爆品并由此造成事故者,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处分、赔偿,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持卡者进出实验室务必随手关门,若发现累计未关门达3次者,停止其在本实验室使用权限1个月;累计达5次,无期限停止其在本实验室的使用权限。

第八十八条 严禁私自将门禁卡借予他人,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或无限期停止在本重点实验室使用权限等处罚;同一导师指导的学生出现私自将门禁卡借予他人达2人次者,对该导师进行批评警告;同一导师指导的学生出现私自将门禁卡借予他人达3人次者,停止该导师的所有学生在本实验室的使用权限半年至一年。

第十五章 实验室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 办理实验室出入门禁卡需交押金300元,实验结束后,没有违规操作记录及损坏实验室公共物品者,将门禁卡完好归还实验室后,则可全额退还押金。

第九十条 实验室使用费参照《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临床医学实验中心管理办法》:使用时间≤6个月,350元/人;6个月<使用时间≤1年,500元/人;1年<使用时间≤3年,600元/人。3年为一个收费周期,如三年后仍需继续使用者,需重新计费(注:使用时间表示从正式领取门禁卡开始至完好归还门禁卡的时间,不足6个月、1年、3年者分别按6个月、1年、3年来计算。凡因违反实验室相关规定被处罚不能进行实验期间,均按正常使用时间计算)。

第九十一条 缴费方式:财务办公室建立专项经费本,用科研经费或现金交纳的费用均转入专项经费本,专项经费由财务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广西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所有,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院136号 关于印发广西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的通知

心脑重点实验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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